内地與香港特區涉及司法協助的安排
為有效落實「一國兩制」的原則,律政司積極推動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司法協助,以便更有效地處理涉及兩地的糾紛。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香港特區與内地當局已達成以下涉及司法協助的安排: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0年2月1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年8月1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2017年3月1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第一及第四條於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及第三條於2021年5月19日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2026年4月20日簽訂,尚未生效)


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涉及司法協助的安排
多年來,香港與澳門特區當局就兩地司法協助事宜達成多項安排以配合香港社會的需要,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内地與澳門特區涉及司法協助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多項安排,包括《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