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來港就業,一般均須向入境事務處申領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的專業人才提供七項人才入境計劃,包括:
不同入境計劃的具體要求,可瀏覽香港人才服務辦公室網站:https://www.hkengage.gov.hk/zh-HK/how-to-apply-for-a-visa
求職途徑方面,香港勞工處提供多項免費就業服務,包括互動就業服務網站(https://www2.jobs.gov.hk/)及流動應用程式。此外,香港人才服務辦公室設有線上平台,為外來人才提供一站式就業資訊;勞工處亦推出了高等學歷就業資訊網上平台,供具備學位程度的求職人士搜尋和申請合適職位。

一般而言,年滿18歲至64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除非屬獲豁免人士,否則僱主必須為僱員的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強積金帳戶作出僱員入息的5%的供款,供款金額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就月薪僱員而言,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
更多資訊,可瀏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網站:https://www.mpfa.org.hk/

一般而言,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的薪俸税基本徵税原則並無分別。 非居港人士及居港人士同樣可享有個人免税額。非居港人士就其香港以外居住的配偶及子女,同樣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額及子女免税額。
另外受僱形式亦對稅務責任有關係,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的話,評税主任會按每一課税年度來港工作人士在港逗留的日數,計算你應繳的薪俸税額。絕大多數的來港工作人士,都是從事「香港受僱工作」。如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收取的入息須先行全數當作應課税入息。
若內地居民符合“停留期不超過 183 天”的免税規定,並同時符合《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課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相關規定,內地居民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繳納薪俸税。
而港澳之間亦有類似安排,詳情可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
以上有關稅務的計算視乎個人實際情況而定。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補償責任。
僱主不論是否須支付補償,均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死亡個案為7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呈報。
補償方面,僱主須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受傷前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之四。
此外,僱主須于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21天內發還有關醫療費,並在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後21天內支付證明書上所列的補償款額。
如僱主未購買勞工保險或怠于處理,僱員可直接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呈報,或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網站: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1.htm

終止僱傭關係須遵守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
對於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僱傭合約,通知期應為合約訂明的期限(但不少於七天);合約未訂明的,通知期不應少於一個月。
任何一方可選擇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金額相當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終止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未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如適用)、未發放的年假薪酬、按比例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其他合約列明的款項。
僱主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如果僱員被以較差的條款重新聘用,或僱主無合理理由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視為遭受“變相解僱”,並有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網站: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在大灣區內的澳門工作,非本澳居民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工作許可,具體要求依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執行。
一般情況下,非本澳居民前往澳門工作,必須先取得澳門當局發出的工作許可,未取得許可不得在澳門從事工作。
工作許可的申請主體有明確規定,輸入外地僱員的申請,必須由澳門註冊的公司向澳門特區政府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提出,個人無法直接申請,需由僱主統一辦理。
不同部門負責不同環節的審批及管理:
因此,除了上述的工作許可外,僱主還必須為獲准輸入的外地僱員,申請「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簡稱「外地僱員證」,俗稱「藍卡」,這是外地僱員在澳門合法工作的重要憑證。
外地僱員證的申請途徑較為靈活,可由僱主本人、其合法代理人,或透過澳門法定的職業介紹所,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及逗留許可處遞交申請。有關申請的詳細手續,可瀏覽澳門治安警察局官方網址查詢。

非本地居民(外地僱員)在澳門工作,無需繳納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相關規定依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執行。
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該法律規定,僅有處於勞動關係中的本地僱員及僱主,才須強制性繳納社會保障供款。而持有「藍卡」的非本地居民(外地僱員),並不屬於強制性供款的對象,因此無需個人繳納社保供款。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外地僱員本人無需繳交社保,但僱主有法定義務,須為所聘用的外地僱員,向社保基金繳納一筆「外地僱員聘用費」。該費用由僱主獨自承擔,並不會從外地僱員的薪資中扣除。
若對僱主繳納的外地僱員聘用費有疑問,或想確認自身的聘用狀況,可直接瀏覽社保基金官方網站查詢,也可在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進行諮詢。

作為在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你的收入須按規定繳納職業稅,相關要求依據《職業稅規章》執行,其中2025年度(通常在2026年繳納)有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核心規定如下。
根據第25/2024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2025年度的職業稅豁免額訂定為144,000澳門元,同時應納稅額可享受30%的扣減優惠,這也是外地僱員繳納職業稅的重要優惠政策。
職業稅適用7%至12%的六級累進稅率。實際計算時需注意,可課稅年收益在144,000澳門元豁免額以下的部分,無需繳納稅款;超出豁免額的部分,才按照對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稅額,計算後再扣除30%的應納稅額,最終得出實際需繳納的稅款。
僱主負有主要申報責任:須在每年1月至2月(針對2025年度收益,通常為2026年1月及2月),遞交上年度曾支付或發給散工、僱員薪酬的M3/M4式名表及其相應稅務編號。與此同時,僱主需按季度,將從僱員薪酬內代扣的稅款如數繳納給澳門財政局。
僱員自身的申報要求則根據收入來源確定:第一組納稅人(即受僱人士,指在澳門替他人服務從事任何職業的人員)原則上須遞交M/5格式收益申報書,詳細列明上年度所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但如果你的報酬僅來自唯一僱主,則可免交該申報書,簡化申報流程。
更多資訊,可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網站:https://www.dsf.gov.mo/zh-hant

作為在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若在工作中受傷,可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核心法律依據為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根據該法令,僱主對工作意外負有彌補責任,且通常須為僱員購買強制性工傷保險,用於承擔相關賠償費用。
具體的賠償範圍與標準有明確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更多資訊,可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網站:https://www.dsal.gov.mo/zh_tw/standard/index.html

澳門外地僱員與僱主終止僱傭關係,須嚴格遵循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基於終止主體(僱主或僱員)及終止原因的不同,有明確的流程及責任要求,具體分為「不以合理理由解除」、「以合理理由解除」及「僱員主動解除」三種情形。
具體標準為:
同時有法定限制:賠償總額上限為解除當月基本報酬的12倍,且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為21,000澳門元。
更多資訊,可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網站:https://www.dsal.gov.mo/zh_tw/standard/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