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尋找及揀選心儀的單位後,買家可與賣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向賣家繳付臨時訂金(細訂)。之後,買賣雙方會各自聘請律師處理交樓事宜,包括準備正式的買賣合約及樓契,並負責進行查冊。如需要申請按揭,銀行一般要求委託其認可的律師行。買賣雙方其後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正約),買家支付「大訂」。
合約須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註冊,以保障權益。買方律師會負責安排註冊手續。
政府規定在簽署買賣合約後要支付印花稅。在買賣合約中訂明的成交日前,買家需要成功申請按揭及簽署貸款合約信,樓契會由銀行保存。銀行會在成交日向賣家支付餘額,買家在成交日正式成為業主。

香港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全面撤銷所有「辣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置住宅物業時,不再需要繳納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現時買樓只需繳交一種印花稅—從價印花稅(AVD)。這項稅項依照物業成交價格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分階計算,目前最高稅率為 6.5%。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政府一站通「印花税收費」頁面。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租約必須在簽署日期後的 30 天內提交稅務局繳交印花税加蓋印花(打釐印)。印花税是按租約的年期徵收。租約的開始實施日期與加蓋印花時限並沒有關聯。未打釐印的租約不能在民事法庭上作為證據,亦不得被任何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予以存檔或憑以行事。若延遲辦理,最高可被處以 10 倍的印花稅罰款。


香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約註冊制度,受《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規管。契約註冊制度規管已註冊文書的優先次序,但不提供物業業權的保證。根據《土地註冊條例》註冊文書不會賦予該文書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已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也未必是物業法律上的擁有人,原因是其物業業權可能有瑕疵或不明確之處,或其業權可能受到其他未於土地註冊處備存的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的人申索。在業權不明確的情況下,買家可能須承擔風險,公眾亦可能感到困惑。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會削弱所涉物業的商業潛力。因此,每宗個案均須查核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規定提供作為業權證明的所有影響物業的業權文件。
就物業買賣租賃而言,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已註冊的轇轕均很重要。土地查冊可為查閱人士提供此等資料。土地註冊處提供網上及櫃位查冊服務。
當租客拖欠租金時,業主在香港法律下有多種合法途徑可追討欠租及/或收回物業。具體採取哪種行動,取決於業主的目標是單純追討租金,還是同時終止租約並取回單位。
首先,如業主只希望追討欠租而暫不收回物業,可向相關審裁處或法院提出金錢申索。申索途徑視乎欠款金額而定:如金額較低,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金額較高則需向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提出申索。法院在審理後,如裁定租客須支付欠租,會作出判決命令租客還款。
不過,住宅租約方面,業主須注意法定程序要求。一般而言,住宅租約簽訂後一個月內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以作登記。業主可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網站下載表格或提交電子表格。如未有依時提交,業主在法律上可能暫時無權追討租金,直至補辦手續及繳交附加費後方可恢復權利。
若業主除追討欠租外,亦希望收回物業,則可向土地審裁處或法院申請收回管有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即使租約未明文訂明沒收條款,如租客在租金到期後超過15天仍未繳付租金,業主一般已有權終止租約。業主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終止租約及交還單位。法庭如批出收回令,而租客仍拒絕遷出,業主須透過執達主任執行命令,依法收回物業。
此外,在取得判決後,如租客仍未清償欠款,業主可申請扣押財物令。執達主任可依法進入單位,扣押屬於租客的可變賣財物(例如部分傢俬或電器),並透過拍賣方式償還欠款。
值得留意的是,業主不可自行採取「自助式」行動,例如更換門鎖、擅自搬走租客物品或切斷水電等。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或民事侵權,反而令業主承擔法律責任。正確做法必須透過法院程序,取得合法命令後再執行。
總括而言,當租客拖欠租金時,業主可選擇單純追討租金,或同時終止租約並收回單位。所有行動均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包括妥善辦理租約登記及透過法庭申請相關命令。透過合法途徑處理,既可保障業主權益,亦能避免觸犯法律。


澳門房地買賣在法律上一般會稱為不動產買賣,涉及公證及物業登記制度,流程如下:
由於澳門採用物業資料中央登記及公示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查閱所有澳門不動產的物業登記資料,所以買家首先會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查屋紙」(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以初步核實目標不動產的業權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如抵押或假扣押等負擔。
其後,雙方簽訂預約合同隨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已實現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買賣不動產的合同必須採用公證書要式,即必須是在澳門的公證員面前完成「簽契」(買賣公證書),倘違反則該買賣合同無效。
此外,買家必須向財政局申報該不動產買賣之行為以繳付財產移轉印花稅。
倘有需要向銀行按揭貸款,通常在簽訂上述的預約合同後就向銀行進行有關申請,銀行通常在「簽契」的同時在澳門的公證員面前簽署抵押公證書。
最後,買家須向物業登記局申請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倘有的按揭登記,登記完成後,買方始取得對抗第三人之完整物權效力。

澳門於2024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動產的三項印花稅,包括特別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
非澳門居民買樓的印花稅率已與本地居民完全統一,亦即是非澳門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無須再繳納樓價10% 的額外印花稅。但財産移轉印花稅依然存在,非居民與居民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之稅率統一為1%至3%。
更多資訊,可瀏覽澳門政府網站「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繳納」頁面。
根據澳門經第 13/2017 號法律修改之《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規定,租約內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在澳門公證員完成「認筆跡」手續,倘違反則租約自始無效。
法律同時規定,公證員在進行上述租約之「認筆跡」手續前,必須先核實出租人已在澳門財政局繳納該租約的租賃印花稅。因此,澳門的租約是否有效,就要看有沒有完成以上兩項手續。
「認筆跡」在澳門《公證法典》第 159 條的規定下可以兩個方式進行,分別是「對照認定」或「當場認定」。「對照認定」指當事人可預先在租約上簽名,再交由他人(例如地產代理)帶同租約及當事人有簽名筆跡的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澳門公共公證署或澳門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認筆跡」手續。「當場認定」指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約上簽名,由公證員即時完成「認筆跡」手續。
雖然澳門的租約均須在澳門財政局進行申報已進行租賃印花稅的結算及繳納,澳門法律制度並沒有租約登記備案制度,只要完成上述兩項必要手續則租約即為有效。


買樓前,買家為清楚了解目標物業的狀況,除了實地視察外,通常都會向澳門物業登記局申請「查屋紙」。
「查屋紙」的正式名稱為「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如為一幢大廈內的單位,其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1) 房地產識別資料,包括大廈所處的位置及其土地之法律性質,如屬於私人土地又或是政府租賃批地,如屬政府租賃批地,亦包括有關租賃的期限等;(2) 獨立單位的識別資料,顯示單位的面積與用途(例如居住用途、商業用途或停車場等);(3) 獨立單位之業權登錄資料,包括業權人的姓名、所佔的份額、銀行貸款資料,以及有否涉及訴訟、查封或扣押等情況。
查屋紙申請可透過線上或線下方式申請:
除以上「查屋紙」外,買家亦可以在澳門物業登記局申請目標物業之「物業登記證明」,其內容比「查屋紙」更詳盡及更全面,可以完整展示目標物業之所有物業登記資料及狀況。
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透過「勒遷之訴」追討欠租及收回單位。
所謂「勒遷之訴」,是指出租人向法院請求判令承租人支付欠租、終止租約並交還不動產的民事訴訟程序。舊制度下,程序相對繁複,一般須委託律師處理,並經歷較完整的訴訟及聆訊流程,往往需時較長,令業主在面對長期拖欠租金時承受較大時間與金錢成本。
為改善追租效率,第19/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於2025年3月1日生效,在原有制度基礎下,針對特定情況設立更簡便程序。
根據新規定,如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累計達三個月,且租金約定以存入澳門銀行帳戶方式支付,而出租人已就欠租事實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啟動簡化的勒遷程序。書面通知形式較具彈性,可包括信函、電郵或即時通訊軟件訊息等,有助業主保留證據。
在程序方面,新制度的一大重點是降低訴訟門檻。於第一審階段,出租人毋須強制聘請律師(上訴除外),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減輕法律費用負擔。法院在文件齊備及情況明確時,可直接作出裁決,毋須一定安排庭審,從而縮短處理時間。
若法院判決承租人須遷出及清還欠款,而承租人未依限履行,出租人可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安排勒遷。
“新勒遷制度”規定不論承租人有否提起上訴,只要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執行勒遷後,承租人須在十五日內移走房地產中屬其所有的物件,否則視為拋棄相關物件。出租人亦可在訴訟中一併請求支付已拖欠租金及相關損害賠償,而不僅限於終止租約。
整體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驟可概括為:
相較舊制,新制度強調程序簡化與執行效率,有助業主在面對拖欠租金情況時,更迅速透過司法途徑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仍維持法院審查及合法程序的保障。


購房資格:港人可憑「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購房,並與內地居民享受同等購房套數政策。
資金結算:匯入內地的購房款(定金、首付、全款)、按揭還款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內地同名賬戶匯款每日限額管理,貸款銀行審核真實性後可直接結匯劃入貸款賬戶;若購房交易失敗,房款可原路退回境外賬戶。詳情可參閱《港澳居民購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 (適用於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8 個城市)及《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適用於深圳)。
公積金提取或貸款:在大灣區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內地職工一致)的香港居民,可提取公積金用於內地購房、租房、償還內地或香港房産按揭貸款(首付比例、貸款利率與內地居民一致),亦可跨境提取,例如在廣州南沙、深圳前海已實現公積金跨境人民幣結算,提取資金可直接匯入香港銀行賬戶,全程免跨境匯款手續費,且支持綫上(微信公眾號)申請,資金最快即時到賬。
內地置業比較強調行政監管與網上備案。以一手物業購房手續為例,流程始於實地看房與產權調查,核實物業權屬及「五證」。選定單位後,買家需支付定金並簽署認購書及正式合同,隨後必須在政府系統完成「網簽合同」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完成全數付款或辦理銀行按揭後,買家須依法繳納契稅,並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最後,經賣方交房及買方驗收單位後,正式完成收樓程序。
實質措施應用實踐及文件處理手續各地略有差異,以當地官方公示為準。

針對港澳居民,內地在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推行「惠港惠澳 16 條」。
便利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港澳居民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契稅稅率具體會由各地地方政府決定。
內地法律要求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同後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另外,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同時,某些地區或在特定情境下,如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可能會要求住戶在更短的期限內辦理人口管理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這種要求通常會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策檔中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6條訂明合同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係,規定未依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公眾人士可在各市指定的查詢中心現場,或透過各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網頁或微信號等平台進行產權調查。許多地方規定公眾人士只能現場查詢。
如租客拖欠租金,業主應依法律程序追租及收回房屋,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產生法律風險。一般處理方式可分為催告、解除合同及訴訟執行幾個階段;在雙方同意下,租約雙方亦可通過仲裁或調解處理其爭議。
首先,業主應核對租賃合同條款,確認租金支付期限、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逾期多少日可解除合同,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其後應盡快向租客發出書面催告,列明欠租金額、拖欠期間及補繳期限(例如七至十五日),並明確指出如逾期未付,將依法解除合同並追究法律責任。催告可透過掛號信、快遞、電郵或微信發送,但必須保留送達證據,以便日後訴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租賃物。此外,出租人亦可選擇請求支付全部租金及違約金,具體需結合合同約定與租賃類型。如合同已明確約定「逾期超過若干日可解除」,一般可依約操作。合同解除後,業主可同時主張支付拖欠租金、違約金(如有約定)、賠償損失及返還房屋。如租客在合同解除後仍佔用房屋,業主亦可要求其支付佔用期間的使用費。
如租客拒不付款或拒絕搬離,業主應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通常包括:支付欠租、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及承擔訴訟費用等。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如租客仍不履行義務,業主可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部門依法採取措施,例如查封財產、凍結銀行帳戶或強制騰退房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租客欠租,業主亦不宜自行更換門鎖、強行清場或搬走租客財物。此類「自行處置」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甚至引發治安或民事責任風險。合法做法應是透過合同約定及司法程序解決。
總體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驟為:保存證據、發出書面催告、依法解除合同(如符合條件)、提起訴訟及申請強制執行。透過合法程序處理,不僅有助於提高成功追回租金及收回房屋的機會,也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尋找及揀選心儀的單位後,買家可與賣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向賣家繳付臨時訂金(細訂)。之後,買賣雙方會律師會各自聘請律師處理交樓事宜,包括準備正式的買賣合約及樓契,並負責進行查冊。如需要申請按揭,所委託的律師行必須為銀行認可律師樓。買賣雙方其後簽署正式的買賣合約(正約),買家支付「大訂」。
合約須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註冊,以保障權益。買方律師會負責安排註冊手續。
政府規定在簽署買賣合約後要支付印花稅。在買賣合約中訂明的成交日前,買家需要成功申請按揭及簽署貸款合約信,樓契會由銀行保存。銀行會在成交日向賣家支付餘額,買家在成交日正式成為業主。
澳門置業的法律程序重視公證。首先,買家須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查屋紙」以核實業權及物業是否存在抵押。其後,雙方簽訂臨時及正式買賣合同,並向財政局申報交易以繳付財產移轉印花稅。關鍵手續是在公證員見證下完成「簽契」(買賣公證書),此後才可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最後,在辦妥所有法律登記及財務支付後,買家進行實地驗樓並收樓交接,正式完成物業所有權的法定轉移。
購房資格:港人可憑「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購房,並與內地居民享受同等購房套數政策。
資金結算:匯入內地的購房款(定金、首付、全款)、按揭還款資金,不納入港澳居民內地同名賬戶匯款每日限額管理,貸款銀行審核真實性後可直接結匯劃入貸款賬戶;若購房交易失敗,房款可原路退回境外賬戶。詳情可參閱《港澳居民購買深圳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1(適用於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8 個城市)及《港澳居民購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房產結算支付便利化業務指引》2(適用於深圳)。
公積金提取或貸款:在大灣區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內地職工一致)的香港居民,可提取公積金用於內地購房、租房、償還內地或香港房産按揭貸款(首付比例、貸款利率與內地居民一致),亦可跨境提取,例如在廣州南沙、深圳前海已實現公積金跨境人民幣結算,提取資金可直接匯入香港銀行賬戶,全程免跨境匯款手續費,且支持綫上(微信公眾號)申請,資金最快即時到賬。
內地置業比較強調行政監管與網上備案。以一手物業購房手續為例,流程始於實地看房與產權調查,核實物業權屬及「五證」。選定單位後,買家需支付定金並簽署認購書及正式合同,隨後必須在政府系統完成「網簽合同」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完成全數付款或辦理銀行按揭後,買家須依法繳納契稅,並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最後,經賣方交房及買方驗收單位後,正式完成收樓程序。
實質措施應用實踐及文件處理手續各地略有差異,以當地官方公示為準。
香港政府於2024年2年28日全面撤銷所有「辣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置住宅物業時,不再需要繳納買家印花稅(B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現時買樓只需繳交一種印花稅—從價印花稅(AVD)。這項稅項依照物業成交價格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分階計算。不論買家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現在均只需按「第 2 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稅率視乎物業成交價而定,最高為 4.25%。
經持續關注及評估不動產市場情況,因應不動產市場環境的變化,澳門2024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動產的三項印花稅,包括特別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2 非澳門居民買樓的印花稅率已與本地居民完全統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門居民的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按揭成數上限統一為百分之七十(澳門居民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百分之九十),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兩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
針對港澳居民,內地在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推行「惠港惠澳 16 條」便利措施。便利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港澳居民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契稅稅率具體會由各地地方政府決定。
3 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租約必須在簽署日期後的 30 天內提交稅務局繳交印花税加蓋印花(打釐印)。印花税是按租約的年期徵收。租約的開始實施日期與加蓋印花時限並沒有關聯。未打釐印的租約不能在民事法庭上作為證據,亦不得被任何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予以存檔或憑以行事。若延遲辦理,最高可被處以 10 倍的印花稅罰款。
政府規定在簽署買賣合約後要支付印花稅。在買賣合約中訂明的成交日前,買家需要成功申請按揭及簽署貸款合約信,樓契會由銀行保存。銀行會在成交日向賣家支付餘額,買家在成交日正式成為業主。
4 根據澳門第 13/2017 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規定,租約中的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出租人必須先繳納租約的印花稅,方可辦理「認筆跡」手續, 而繳納印花稅和「認筆跡」可於財政局一併進行。
「認筆跡」在《公證法典》第 159 條的規定下可以兩個方式進行,即「對照認定」 或「當場認定」。「對照認定」指當事人可預先在租約上簽名, 再交由他人(例如地產代理)帶同租約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前往公共公證署或找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手續。「當場認定」指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約上簽名。 比較兩種「認筆跡」的方式,「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相對更有保障,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合適的方式。
根據 《民法典》第 1015 條的規定,如果租約的簽名已「認筆跡」,其後雙方協議終止租約,如協議被違反,例如約定承租人在月底返還有關單位但卻沒有返還時,出租人便可以將租約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能更快速地收回有關物業。
內地法律要求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同後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另外,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4,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同時,某些地區或在特定情境下,如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等,可能會要求住戶在更短的期限內辦理人口管理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這種要求通常會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策檔中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6條訂明合同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係,規定未依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公眾人士可在各市指定的查詢中心現場,或透過各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網頁或微信號等平台進行產權調查。許多地方規定公眾人士只能現場查詢。
如租客拖欠租金,業主應依法律程序追租及收回房屋,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產生法律風險。一般處理方式可分為催告、解除合同及訴訟執行幾個階段;在雙方同意下,租約雙方亦可通過仲裁或調解處理其爭議。
首先,業主應核對租賃合同條款,確認租金支付期限、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逾期多少日可解除合同,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其後應盡快向租客發出書面催告,列明欠租金額、拖欠期間及補繳期限(例如七至十五日),並明確指出如逾期未付將依法解除合同並追究法律責任。催告可透過掛號信、快遞、電郵或微信發送,但必須保留送達證據,以便日後訴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租賃物。此外,出租人亦可選擇請求支付全部租金及違約金,具體需結合合同約定與租賃類型。如合同已明確約定「逾期超過若干日可解除」,一般可依約操作。合同解除後,業主可同時主張支付拖欠租金、違約金(如有約定)、賠償損失及返還房屋。如租客在合同解除後仍佔用房屋,業主亦可要求其支付佔用期間的使用費。
如租客拒不付款或拒絕搬離,業主應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通常包括:支付欠租、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及承擔訴訟費用等。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如租客仍不履行義務,業主可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部門依法採取措施,例如查封財產、凍結銀行帳戶或強制騰退房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租客欠租,業主亦不宜自行更換門鎖、強行清場或搬走租客財物。此類「自行處置」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甚至引發治安或民事責任風險。合法做法應是透過合同約定及司法程序解決。
總體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驟為:保存證據、發出書面催告、依法解除合同(如符合條件)、提起訴訟及申請強制執行。透過合法程序處理,不僅有助於提高成功追回租金及收回房屋的機會,也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