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本地學生如跟隨其父母(包括透過各項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到港生活,在符合相關條件下,亦可選擇入讀適合自己的本地公營、直接資助計劃或私立學校(包括國際學校)。一般而言,若非本地兒童持有「學生」簽證,可以入讀非公營學校(包括私立學校、私立獨立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英基學校或國際學校)接受教育為理由在本港居住,但不能獲准入讀公營學校。另外,除非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旅行證件/護照的入境印鑑上註有「訪客」簽注,或於入境時獲發印有逗留條件為「訪客」的入境標籤的兒童,均不會獲得本港任何一所學校取錄。
一般來說,小一/中一學位是通過教育局的小一入學統籌辦法/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分配給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童。若希望新來港的子女在新學年開學時(開課時間一般為9月初)入讀小一/中一,家長應於8月31日或之前帶同子女的入境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教育局學位分配組申請學位。若新來港兒童在開學後(即9月1日後)才抵港,家長可直接聯絡學校,為子女遞交入學申請,或親臨就近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尋求學位安排支援服務。
根據《教育條例》(第 279 章),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6至15歲的子女定時上學。教育局有權向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送子女入學的家長發出「入學令」。家長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從「入學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www.edb.gov.hk/tc/index.html

內地及澳門特區的中國居民可申請修讀: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
更多資訊,可向相關高等教育院校查詢或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站: https://www.immd.gov.hk/hkt/faq/imm-policy-study.html

根據2004年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內地和香港會在尊重兩地高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招生的前提下,確定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並定期進行更新。另外,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HKCAAVQ)負責非本地學歷的法定評核。
香港與內地的專業資格互認主要建基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安排。在此框架下,合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例如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等,有資格銜接或便利措施。例如香港律師可透過考試及試點安排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特定民商事業務。香港會計師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內地註冊會計師,部分科目可獲豁免。
另外,在框架下,部份專業由各自專業團體或監管機構透過合作協議推動專業資格互認及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包括房地產服務﹑證券及期貨﹑銀行服務。
整體模式並非自動承認,而是透過考試、備案或經驗審核等方式實現有限度執業。
《香港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港澳CEPA)涵蓋關乎香港與澳門有共同利益的多個範疇,包括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於2018年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行銀行專業資歷架構,開展專業培訓及資格互認,助力兩地銀行業人才流通與專業能力提升,並持續在多個專業領域深化資格對接合作。其後雙方於2026年3月簽署修訂諒解備忘錄以進一步加強合作,將合作範疇擴展至金融基建、訊息交流互動等更全方位的領域,為深化港澳兩地金融合作奠定更紮實的基礎。

對於希望在香港就業的非本地畢業生,政府提供「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ANG),作為便利的就業途徑。申請人需在香港完成全日制認可的學士或以上課程,畢業後即可申請在港工作,初期不必先獲聘用。若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則必須已獲聘從事通常由學位持有人擔任的工作,且薪酬需達到市場水平。申請者可在金融、資訊科技、教育、商貿、工程等多個行業就業。IANG 安排同時提供專業資格便利,使畢業生在港求職更順利。政府亦設有支援服務,如「香港人才服務辦公室」,協助非本地畢業生尋找工作、了解行業行情及融入社會,確保人才能充分利用該安排展開職業生涯。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IANG.html


澳門中小學分為公立、私立及國際學校,本地學生可享有免費教育,教學語言包含中文、葡文及英文。
非本地生如欲入讀澳門中小學,須持有居留許可並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有關學生多為隨父母透過特定人才計劃來澳的子女。申請入學時,需留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公佈的入學指南與相關學校章程,並依法完成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手續。

在澳門就讀高等教育,非本地學生需按規定辦理相應逗留許可及入學手續。內地學生獲澳門高校錄取後,可憑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院校錄取通知書,連同身份證、戶口簿等文件,在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出境遇有困難可聯繫所屬省市招生辦或考試中心協助。學生抵澳後,須向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方可合法在澳升學。
香港學生報讀澳門高等院校,主要可透過參加入學考試,或以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透過直接入學途徑申請,獲錄取後須按規定辦理學生簽證相關手續。

根據 2019 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兩地在高等教育學歷互認上已有明確安排。內地予以認可的範圍涵蓋高職專科、本科、碩士及博士研究生學歷,與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澳門獲認可的學歷範圍則包括副學士文憑,以及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澳門與內地專業資格互認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協議為基礎,覆蓋法律、建築、醫療、金融、會計等多個專業技術領域。
在粵港澳大灣區政策推動下,合資格澳門執業律師可參與內地九市執業試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亦發布執業認可清單,澳門專業人士可透過備案、登記、專業科目免考等途徑執業。相關安排強調專業標準銜接與監管合作,需符合內地法律規定並完成必要考核程序。
澳門與香港以《港澳 CEPA》為框架,鼓勵專業資格相互承認,推動人才交流。
2018年香港金融管理局與澳門金融管理局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行銀行專業資歷架構,開展專業培訓及資格互認,助力兩地銀行業人才流通與專業能力提升,並持續在多個專業領域深化資格對接合作。其後雙方於2026年3月簽署修訂諒解備忘錄以進一步加強合作,將合作範疇擴展至金融基建、訊息交流互動等更全方位的領域,為深化港澳兩地金融合作奠定更紮實的基礎。

澳門非本地畢業生就業與居留,主要依據第 7/2023 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2023 年 7 月 1 日生效)執行,制度對應大健康、高新技術、現代金融等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為非本地畢業生提供分層次就業與居留支援,包括「高端人才計劃」﹑「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


「惠港惠澳 16 條」便利措施保障在粵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與內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完善港澳兒童入園政策,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隨遷子女按規定享受居住地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滿足包括港澳居民在內的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支持各地設立港澳子弟幼兒園(或港澳兒童班),積極創設條件提供寄宿服務;完善以居住證明為主要依據的港澳居民或其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落實港澳居民子女按當地隨遷子女有關政策參加中考,入讀高中階段學校。
如欲安排子女於公辦學校就讀,可先在當地教育局官網完成網上信息採集,再憑「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父母在當地的就業證明(例如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綫下窗口進行審核以作入學登記,審核通過後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入讀就近公辦中小學,與內地學生享受同等義務教育待遇,無需繳納借讀費,即無需因子女於學籍以外地區讀書,繳交當地政策所要求的額外費用。
其他學校選擇包括內地國際學校或港澳子弟學校,港澳子弟學校採用融合課程,部分學校支持「香港中學文憑考試」銜接。

香港考評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委託在港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 華僑港澳台學生考試」(簡稱「聯招考試」)。聯招考試供符合資格的港澳台或華僑考生報考,有關成績可作申請報讀指定國內大學本科學位之用。
另外,國家教育部設有文憑試收生計劃的具體安排,超過100所內地高等院校將依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成績擇優錄取參加文憑試的香港學生,免卻同學參與內地聯招試的需要。國家教育部已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公室(聯招辦)負責網上報名及審核,並委託中國教育交流(港澳)中心(交流中心)承辦報名資格審核及招生宣傳等事宜。國家教育部每學年都會發布新安排。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網站:https://www.hkeaa.edu.hk/tc/

根據2004 年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內地和香港會在尊重兩地高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招生的前提下,確定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並定期進行更新。另外,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HKCAAVQ)負責非本地學歷的法定評核。
根據2019年簽訂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內地方面獲認可的學歷適用範圍包括高職(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澳門方面則包括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為推動大灣區之間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相互執業,在各種便利措施下,港澳與大灣區內地九市特定專業享有資格互認,包括:
香港與內地的專業資格互認主要建基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安排。在此框架下,合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例如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等,有相關資格銜接或便利措施。例如香港律師可透過考試及試點安排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特定民商事業務。香港會計師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內地註冊會計師,部分科目可獲豁免。
另外,在框架下,部份專業由各自專業團體或監管機構透過合作協議推動專業資格互認及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包括房地產服務﹑證券及期貨﹑銀行服務。
整體模式並非自動承認,而是透過考試、備案或經驗審核等方式實現有限度執業。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專業資格互認及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頁面。
澳門與內地的互認安排主要依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安排。相關措施涵蓋法律、旅遊、建築、醫療等專業技術等領域。近年在大灣區政策推動下,合資格澳門律師可參與大灣區執業試點。部分專業技術人員亦可透過資格對接及備案制度在內地從事項目工作。制度設計強調專業標準銜接與監管合作,通常需符合內地法律規定並完成必要考核程序。
廣州市制定了《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以行政確認的方式,明確在港澳登記成立的機構和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取得特區政府或者特區行業協會認證認可的專業資質、職業資格,並符合特定領域執業要求的,可在南沙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醫療、動物醫學、教育、旅遊六大領域提供執業服務。同時,根據《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授權,鼓勵在廣東省內其他地區執業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直接提供服務。
不同資格對應具體實施辦法可查詢當地人社局或行業主管部門官網。

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如選擇在內地工作,需留意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具體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就業人士應按內地法律或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符合條件的港人還可享受廣東省等地的創業及就業扶持政策,例如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基層就業補貼等。此外,港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如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到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及享受相關服務。

非本地學生如跟隨其父母(包括透過各項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到港生活,在符合相關條件下,亦可選擇入讀適合自己的本地公營、直接資助計劃或私立學校(包括國際學校)。一般而言,若非本地兒童持有「學生」簽證,可以入讀非公營學校(包括私立學校、私立獨立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英基學校或國際學校)接受教育為理由在本港居住,但不能獲准入讀公營學校。另外,除非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旅行證件/護照的入境印鑑上註有「訪客」簽注,或於入境時獲發印有逗留條件為「訪客」的入境標籤的兒童,均不會獲得本港任何一所學校取錄。9
一般來說,小一/中一學位是通過教育局的小一入學統籌辦法/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分配給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童。若希望新來港的子女在新學年開學時(開課時間一般為9月初)入讀小一/中一,家長應於8月31日或之前帶同子女的入境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教育局學位分配組申請學位。若新來港兒童在開學後(即9月1日後)才抵港,家長可直接聯絡學校,為子女遞交入學申請,或親臨就近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尋求學位安排支援服務。
根據《教育條例》(第 279 章),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6至15歲的子女定時上學。教育局有權向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送子女入學的家長發出「入學令」。家長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遵從「入學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更多資訊,可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www.edb.gov.hk/tc/index.html
非本地生入讀澳門中小學主要依循人才引進或特別個案處理,需持有居留許可並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且通常是隨父母通過特定人才計劃來澳子女;申請需關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入學指南與學校章程,並注意居留許可與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流程。 10
「惠港惠澳 16 條」便利措施保障在粵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與內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完善港澳兒童入園政策,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隨遷子女按規定享受居住地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滿足包括港澳居民在內的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支持各地設立港澳子弟幼兒園(或港澳兒童班),積極創設條件提供寄宿服務;完善以居住證明為主要依據的港澳居民或其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落實港澳居民子女按當地隨遷子女有關政策參加中考,入讀高中階段學校。
如欲安排子女於公辦學校就讀,可先在當地教育局官網完成網上信息採集,再憑「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父母在當地的就業證明(例如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綫下窗口進行審核以作入學登記,審核通過後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入讀就近公辦中小學,與內地學生享受同等義務教育待遇,無需繳納借讀費,即無需因子女於學籍以外地區讀書,繳交當地政策所要求的額外費用)。
其他學校選擇包括內地國際學校或港澳子弟學校,港澳子弟學校採用融合課程,部分學校支持「香港中學文憑考試」銜接。
內地及澳門特區的中國居民可申請修讀:11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
獲錄取的內地學生可憑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出的“確認錄取證明書”丶澳門高等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身份證丶戶口簿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D)簽注。如辦理出境手續時遇上困難,可與所屬省丶市丶自治區的招生辦或考試中心聯繫。學生抵澳後,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非本地人士留澳讀書必須向澳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外地學生“逗留特別許可”。12
香港學生申請入讀澳門大學主要有兩大路徑,包括報考「入學考試」,也可以「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以「直接入學」途徑報名。獲取錄後須申請學生簽證。
香港考評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委託在港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 華僑港澳台學生考試」(簡稱「聯招考試」)。聯招考試供符合資格的港澳台或華僑考生報考,有關成績可作申請報讀指定國內大學本科學位之用。13
另外,國家教育部設有文憑試收生計劃的具體安排,超過100所內地高等院校將依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成績擇優錄取參加文憑試的香港學生,免卻同學參與內地聯招試的需要。國家教育部已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辦公室(聯招辦)負責網上報名及審核,並委託中國教育交流(港澳)中心(交流中心)承辦報名資格審核及招生宣傳等事宜。國家教育部每學年都會發布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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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 年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內地和香港會在尊重兩地高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招生的前提下,確定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並定期進行更新。另外,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HKCAAVQ)負責非本地學歷的法定評核。
根據2019年簽訂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內地方面獲認可的學歷適用範圍包括高職(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澳門方面則包括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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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大灣區之間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相互執業,在各種便利措施下,港澳與大灣區內地九市特定專業享有資格互認,包括:
香港與內地的專業資格互認主要建基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安排。在此框架下,合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例如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等,有資格銜接或便利措施。例如香港律師可透過考試及試點安排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特定民商事業務。香港會計師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內地註冊會計師,部分科目可獲豁免。
另外,在框架下,部份專業由各自專業團體或監管機構透過合作協議推動專業資格互認及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包括房地產服務﹑證券及期貨﹑銀行服務。14
整體模式並非自動承認,而是透過考試、備案或經驗審核等方式實現有限度執業。
澳門與內地的互認安排主要依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安排。相關措施涵蓋法律、旅遊、建築、醫療等專業技術等領域。近年在大灣區政策推動下,合資格澳門律師可參與大灣區執業試點。部分專業技術人員亦可透過資格對接及備案制度在內地從事項目工作。制度設計強調專業標準銜接與監管合作,通常需符合內地法律規定並完成必要考核程序。
廣州市制定了《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14(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以行政確認的方式,明確在港澳登記成立的機構和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取得特區政府或者特區行業協會認證認可的專業資質、職業資格,並符合特定領域執業要求的,可在南沙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醫療、動物醫學、教育、旅遊六大領域提供執業服務。同時,根據《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授權,鼓勵在廣東省內其他地區執業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直接提供服務。
不同資格對應具體實施辦法可查詢當地人社局或行業主管部門官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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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宣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16
如選擇在內地工作,需留意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具體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就業人士應按內地法律或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符合條件的港人還可享受廣東省等地的創業及就業扶持政策,例如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基層就業補貼等。此外,港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如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到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及享受相關服務。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