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8月授權國務院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和澳門法律執業者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下稱大灣區律師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後,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可代理的涉港民事案件範圍參照司法部相關公告,涵蓋九大類299種民事案件。
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工作為期三年,原至2023年10月屆滿,已於2023年9月獲延長至2026年10月。
大灣區考試已於2021年7月、2022年6月、2023年5月、2024年6月及2025年10月順利舉辦五次。通過考試的香港考生完成廣東省律師協會的集中培訓及通過考核後,可申請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
香港法律執業者(律師或大律師)須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並符合其他條件,才可報考大灣區律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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