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8月授權國務院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和澳門法律執業者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下稱大灣區律師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後,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可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範圍參照司法部相關公告,涵蓋九大類299種民事案件。
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工作為期三年,原至2023年10月屆滿,已於2023年9月獲延長至2026年10月。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下稱《律師法》)的決定,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有關修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律師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和澳門法律執業者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大灣區律師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執業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大灣區律師考試自2021年起每年舉辦一次。港澳法律執業者須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並符合其他條件,才可報考大灣區律師考試。通過考試的考生完成廣東省律師協會的集中培訓及通過考核後,可申請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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