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区涉及司法协助的安排
为有效落实「一国两制」的原则,律政司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的司法协助,以便更有效地处理涉及两地的纠纷。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特区与内地当局已达成以下涉及司法协助的安排: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2月1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3月1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10月1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第一及第四条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及第三条于2021年5月19日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5月14日生效)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26年4月20日签订,尚未生效)


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涉及司法协助的安排
多年来,香港与澳门特区当局就两地司法协助事宜达成多项安排以配合香港社会的需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区涉及司法协助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多项安排,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