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来港就业,一般均须向入境事务处申领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的专业人才提供七项人才入境计划,包括:
不同入境计划的具体要求,可浏览香港人才服务办公室网站:https://www.hkengage.gov.hk/zh-CN/how-to-apply-for-a-visa
求职途径方面,香港劳工处提供多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互动就业服务网站(https://www2.jobs.gov.hk/0/cn/)及流动应用程式。此外,香港人才服务办公室设有线上平台,为外来人才提供一站式就业资讯;劳工处亦推出了高等学历就业资讯网上平台,供具备学位程度的求职人士搜寻和申请合适职位。

一般而言,年满18岁至64岁,连续受雇60日或以上的雇员,除非属获豁免人士,否则雇主必须为雇员的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雇员及雇主双方须分别向强积金帐户作出雇员入息的5%的供款,供款金额受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限制。
雇主必须以雇主本身的资金为雇员作强制性供款,并须就每个供款期(一般指粮期)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雇员的供款。
就月薪雇员而言,现时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7,100及$30,000。
更多资讯,可浏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网站:https://www.mpfa.org.hk/sc

一般而言,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的薪俸税基本征税原则并无分别。 非居港人士及居港人士同样可享有个人免税额。非居港人士就其香港以外居住的配偶及子女,同样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
另外受雇形式亦对税务责任有关系,从事「非香港受雇工作」的话,评税主任会按每一课税年度来港工作人士在港逗留的日数,计算你应缴的薪俸税额。绝大多数的来港工作人士,都是从事「香港受雇工作」。如从事「香港受雇工作」,收取的入息须先行全数当作应课税入息。
若内地居民符合“停留期不超过 183 天”的免税规定,并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而港澳之间亦有类似安排,详情可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
以上有关税务的计算视乎个人实际情况而定。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https://www.ird.gov.hk/chs/welcome.htm

可以。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须负补偿责任。
雇主不论是否须支付补偿,均须在意外发生后14天内(死亡个案为7天内)填妥指定表格向劳工处呈报。
补偿方面,雇主须支付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款额为雇员受伤前每月收入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之四。
此外,雇主须于雇员提交医疗费收据后21天内发还有关医疗费,并在劳工处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后21天内支付证明书上所列的补偿款额。
如雇主未购买劳工保险或怠于处理,雇员可直接向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呈报,或申请雇员补偿援助基金。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网站:https://www.labour.gov.hk/chs/legislat/content1.htm

终止雇佣关系须遵守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无试用期或已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雇佣合约,通知期应为合约订明的期限(但不少于七天);合约未订明的,通知期不应少于一个月。
任何一方可选择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金额相当于通知期内雇员可赚取的工资。
终止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未发放的工资、代通知金(如适用)、未发放的年假薪酬、按比例的年终酬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及其他合约列明的款项。
雇主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支付终止合约款项。如果雇员被以较差的条款重新聘用,或雇主无合理理由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雇员可视为遭受“变相解雇”,并有权向雇主追讨解雇补偿。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网站:https://www.labour.gov.hk/chs/faq/cap57d_whole.htm

在大湾区内的澳门工作,非本澳居民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工作许可,具体要求依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执行。
一般情况下,非本澳居民前往澳门工作,必须先取得澳门当局发出的工作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在澳门从事工作。
工作许可的申请主体有明确规定,输入外地雇员的申请,必须由澳门注册的公司向澳门特区政府劳工事务局聘用外地雇员厅提出,个人无法直接申请,需由雇主统一办理。
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环节的审批及管理:
因此,除了上述的工作许可外,雇主还必须为获准输入的外地雇员,申请「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简称「外地雇员证」,俗称「蓝卡」,这是外地雇员在澳门合法工作的重要凭证。
外地雇员证的申请途径较为灵活,可由雇主本人、其合法代理人,或透过澳门法定的职业介绍所,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及逗留许可处递交申请。有关申请的详细手续,可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官方网址查询。

非本地居民(外地雇员)在澳门工作,无需缴纳社会保障制度供款,相关规定依据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执行。
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该法律规定,仅有处于劳动关系中的本地雇员及雇主,才须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障供款。而持有「蓝卡」的非本地居民(外地雇员),并不属于强制性供款的对象,因此无需个人缴纳社保供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外地雇员本人无需缴交社保,但雇主有法定义务,须为所聘用的外地雇员,向社保基金缴纳一笔「外地雇员聘用费」。该费用由雇主独自承担,并不会从外地雇员的薪资中扣除。
若对雇主缴纳的外地雇员聘用费有疑问,或想确认自身的聘用状况,可直接浏览社保基金官方网站查询,也可在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进行咨询。

作为在澳门工作的外地雇员,你的收入须按规定缴纳职业税,相关要求依据《职业税规章》执行,其中2025年度(通常在2026年缴纳)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核心规定如下。
根据第25/2024号法律第十九条规定,2025年度的职业税豁免额订定为144,000澳门元,同时应纳税额可享受30%的扣减优惠,这也是外地雇员缴纳职业税的重要优惠政策。
职业税适用7%至12%的六级累进税率。实际计算时需注意,可课税年收益在144,000澳门元豁免额以下的部分,无需缴纳税款;超出豁免额的部分,才按照对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税额,计算后再扣除30%的应纳税额,最终得出实际需缴纳的税款。
雇主负有主要申报责任:须在每年1月至2月(针对2025年度收益,通常为2026年1月及2月),递交上年度曾支付或发给散工、雇员薪酬的M3/M4式名表及其相应税务编号。与此同时,雇主需按季度,将从雇员薪酬内代扣的税款如数缴纳给澳门财政局。
雇员自身的申报要求则根据收入来源确定:第一组纳税人(即受雇人士,指在澳门替他人服务从事任何职业的人员)原则上须递交M/5格式收益申报书,详细列明上年度所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但如果你的报酬仅来自唯一雇主,则可免交该申报书,简化申报流程。
更多资讯,可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网站: https://www.dsf.gov.mo/zh-hans

作为在澳门工作的外地雇员,若在工作中受伤,可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核心法律依据为第40/95/M号法令《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
根据该法令,雇主对工作意外负有弥补责任,且通常须为雇员购买强制性工伤保险,用于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具体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更多资讯,可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网站: https://www.dsal.gov.mo/zh_cn/standard/index.html

澳门外地雇员与雇主终止雇佣关系,须严格遵循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终止主体(雇主或雇员)及终止原因的不同,有明确的流程及责任要求,具体分为「不以合理理由解除」、「以合理理由解除」及「雇员主动解除」三种情形。
具体标准为:
同时有法定限制:赔偿总额上限为解除当月基本报酬的12倍,且用于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最高金额为21,000澳门元。
更多资讯,可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事务局网站: https://www.dsal.gov.mo/zh_cn/standard/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