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找及拣选心仪的单位后,买家可与卖家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并向卖家缴付临时订金(细订)。之后,买卖双方会各自聘请律师处理交楼事宜,包括准备正式的买卖合约及楼契,并负责进行查册。如需要申请按揭,银行一般要求委托其认可的律师行。买卖双方其后签署正式的买卖合约(正约),买家支付「大订」。
合约须提交予土地注册处注册,以保障权益。买方律师会负责安排注册手续。
政府规定在签署买卖合约后要支付印花税。在买卖合约中订明的成交日前,买家需要成功申请按揭及签署贷款合约信,楼契会由银行保存。银行会在成交日向卖家支付余额,买家在成交日正式成为业主。

香港政府于2024年2月28日全面撤销所有「辣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置住宅物业时,不再需要缴纳买家印花税(BSD)及新住宅印花税(NRSD),现时买楼只需缴交一种印花税—从价印花税(AVD)。这项税项依照物业成交价格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分阶计算,目前最高税率为 6.5%。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印花税收费」页面。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租约必须在签署日期后的 30 天内提交税务局缴交印花税加盖印花(打厘印)。印花税是按租约的年期征收。租约的开始实施日期与加盖印花时限并没有关联。未打厘印的租约不能在民事法庭上作为证据,亦不得被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予以存档或凭以行事。若延迟办理,最高可被处以 10 倍的印花税罚款。


香港现行的土地注册制度是契约注册制度,受《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规管。契约注册制度规管已注册文书的优先次序,但不提供物业业权的保证。根据《土地注册条例》注册文书不会赋予该文书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已在土地登记册上注册为物业拥有人的人,也未必是物业法律上的拥有人,原因是其物业业权可能有瑕疵或不明确之处,或其业权可能受到其他未于土地注册处备存的土地登记册上注册的人申索。在业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家可能须承担风险,公众亦可能感到困惑。在某些情况下,更可能会削弱所涉物业的商业潜力。因此,每宗个案均须查核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规定提供作为业权证明的所有影响物业的业权文件。
就物业买卖租赁而言,查明谁是有关物业的注册业主和该物业已注册的轇轕均很重要。土地查册可为查阅人士提供此等资料。土地注册处提供网上及柜位查册服务。
当租客拖欠租金时,业主在香港法律下有多种合法途径可追讨欠租及/或收回物业。具体采取哪种行动,取决于业主的目标是单纯追讨租金,还是同时终止租约并取回单位。
首先,如业主只希望追讨欠租而暂不收回物业,可向相关审裁处或法院提出金钱申索。申索途径视乎欠款金额而定:如金额较低,可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金额较高则需向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提出申索。法院在审理后,如裁定租客须支付欠租,会作出判决命令租客还款。
不过,住宅租约方面,业主须注意法定程序要求。一般而言,住宅租约签订后一个月内须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以作登记。业主可在差饷物业估价署网站下载表格或提交电子表格。如未有依时提交,业主在法律上可能暂时无权追讨租金,直至补办手续及缴交附加费后方可恢复权利。
若业主除追讨欠租外,亦希望收回物业,则可向土地审裁处或法院申请收回管有权。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即使租约未明文订明没收条款,如租客在租金到期后超过15天仍未缴付租金,业主一般已有权终止租约。业主可向法庭申请命令终止租约及交还单位。法庭如批出收回令,而租客仍拒绝迁出,业主须透过执达主任执行命令,依法收回物业。
此外,在取得判决后,如租客仍未清偿欠款,业主可申请扣押财物令。执达主任可依法进入单位,扣押属于租客的可变卖财物(例如部分家俬或电器),并透过拍卖方式偿还欠款。
值得留意的是,业主不可自行采取「自助式」行动,例如更换门锁、擅自搬走租客物品或切断水电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或民事侵权,反而令业主承担法律责任。正确做法必须透过法院程序,取得合法命令后再执行。
总括而言,当租客拖欠租金时,业主可选择单纯追讨租金,或同时终止租约并收回单位。所有行动均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妥善办理租约登记及透过法庭申请相关命令。透过合法途径处理,既可保障业主权益,亦能避免触犯法律。


澳门房地买卖在法律上一般会称为不动产买卖,涉及公证及物业登记制度,流程如下:
由于澳门采用物业资料中央登记及公示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所有澳门不动产的物业登记资料,所以买家首先会向物业登记局申请「查屋纸」(物业登记书面报告),以初步核实目标不动产的业权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如抵押或假扣押等负担。
其后,双方签订预约合同随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已实现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买卖不动产的合同必须采用公证书要式,即必须是在澳门的公证员面前完成「签契」(买卖公证书),倘违反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此外,买家必须向财政局申报该不动产买卖之行为以缴付财产移转印花税。
倘有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通常在签订上述的预约合同后就向银行进行有关申请,银行通常在「签契」的同时在澳门的公证员面前签署抵押公证书。
最后,买家须向物业登记局申请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及倘有的按揭登记,登记完成后,买方始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完整物权效力。

澳门于2024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动产的三项印花税,包括特别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
非澳门居民买楼的印花税率已与本地居民完全统一,亦即是非澳门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无须再缴纳楼价10% 的额外印花税。但财产移转印花税依然存在,非居民与居民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之税率统一为1%至3%。
更多资讯,可浏览澳门政府网站「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缴纳」页面。
根据澳门经第 13/2017 号法律修改之《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的规定,租约内各签名均须经公证认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签名均在澳门公证员完成「认笔迹」手续,倘违反则租约自始无效。
法律同时规定,公证员在进行上述租约之「认笔迹」手续前,必须先核实出租人已在澳门财政局缴纳该租约的租赁印花税。因此,澳门的租约是否有效,就要看有没有完成以上两项手续。
「认笔迹」在澳门《公证法典》第 159 条的规定下可以两个方式进行,分别是「对照认定」或「当场认定」。「对照认定」指当事人可预先在租约上签名,再交由他人(例如地产代理)带同租约及当事人有签名笔迹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澳门公共公证署或澳门私人公证员办理有关对比笔迹的「认笔迹」手续。「当场认定」指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即场在租约上签名,由公证员即时完成「认笔迹」手续。
虽然澳门的租约均须在澳门财政局进行申报已进行租赁印花税的结算及缴纳,澳门法律制度并没有租约登记备案制度,只要完成上述两项必要手续则租约即为有效。


买楼前,买家为清楚了解目标物业的状况,除了实地视察外,通常都会向澳门物业登记局申请「查屋纸」。
「查屋纸」的正式名称为「物业登记书面报告」,如为一幢大厦内的单位,其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1) 房地产识别资料,包括大厦所处的位置及其土地之法律性质,如属于私人土地又或是政府租赁批地,如属政府租赁批地,亦包括有关租赁的期限等;(2) 独立单位的识别资料,显示单位的面积与用途(例如居住用途、商业用途或停车场等);(3) 独立单位之业权登录资料,包括业权人的姓名、所占的份额、银行贷款资料,以及有否涉及诉讼、查封或扣押等情况。
查屋纸申请可透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
除以上「查屋纸」外,买家亦可以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申请目标物业之「物业登记证明」,其内容比「查屋纸」更详尽及更全面,可以完整展示目标物业之所有物业登记资料及状况。
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透过「勒迁之诉」追讨欠租及收回单位。
所谓「勒迁之诉」,是指出租人向法院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欠租、终止租约并交还不动产的民事诉讼程序。旧制度下,程序相对繁复,一般须委托律师处理,并经历较完整的诉讼及聆讯流程,往往需时较长,令业主在面对长期拖欠租金时承受较大时间与金钱成本。
为改善追租效率,第19/2024号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的勒迁之诉制度》于2025年3月1日生效,在原有制度基础下,针对特定情况设立更简便程序。
根据新规定,如承租人迟交任一期租金累计达三个月,且租金约定以存入澳门银行帐户方式支付,而出租人已就欠租事实向承租人作出书面通知,便可启动简化的勒迁程序。书面通知形式较具弹性,可包括信函、电邮或即时通讯软件讯息等,有助业主保留证据。
在程序方面,新制度的一大重点是降低诉讼门槛。于第一审阶段,出租人毋须强制聘请律师(上诉除外),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减轻法律费用负担。法院在文件齐备及情况明确时,可直接作出裁决,毋须一定安排庭审,从而缩短处理时间。
若法院判决承租人须迁出及清还欠款,而承租人未依限履行,出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安排勒迁。
“新勒迁制度”规定不论承租人有否提起上诉,只要未在接收判决通知后十五日内迁出所租赁的房地产,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执行勒迁。执行勒迁后,承租人须在十五日内移走房地产中属其所有的物件,否则视为抛弃相关物件。出租人亦可在诉讼中一并请求支付已拖欠租金及相关损害赔偿,而不仅限于终止租约。
整体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骤可概括为:
相较旧制,新制度强调程序简化与执行效率,有助业主在面对拖欠租金情况时,更迅速透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仍维持法院审查及合法程序的保障。


购房资格:港人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购房,并与内地居民享受同等购房套数政策。
资金结算:汇入内地的购房款(定金、首付、全款)、按揭还款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内地同名账户汇款每日限额管理,贷款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可直接结汇划入贷款账户;若购房交易失败,房款可原路退回境外账户。详情可参阅《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 (适用于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8 个城市)及《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
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大湾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内地职工一致)的香港居民,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内地购房、租房、偿还内地或香港房产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与内地居民一致),亦可跨境提取,例如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已实现公积金跨境人民币结算,提取资金可直接汇入香港银行账户,全程免跨境汇款手续费,且支持线上(微信公众号)申请,资金最快即时到账。
内地置业比较强调行政监管与网上备案。以一手物业购房手续为例,流程始于实地看房与产权调查,核实物业权属及「五证」。选定单位后,买家需支付定金并签署认购书及正式合同,随后必须在政府系统完成「网签合同」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完成全数付款或办理银行按揭后,买家须依法缴纳契税,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最后,经卖方交房及买方验收单位后,正式完成收楼程序。
实质措施应用实践及文件处理手续各地略有差异,以当地官方公示为准。

针对港澳居民,内地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推行「惠港惠澳 16 条」。
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契税税率具体会由各地地方政府决定。
内地法律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同后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另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某些地区或在特定情境下,如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可能会要求住户在更短的期限内办理人口管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这种要求通常会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档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订明合同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规定未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
公众人士可在各市指定的查询中心现场,或透过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网页或微信号等平台进行产权调查。许多地方规定公众人士只能现场查询。
如租客拖欠租金,业主应依法律程序追租及收回房屋,以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一般处理方式可分为催告、解除合同及诉讼执行几个阶段;在双方同意下,租约双方亦可通过仲裁或调解处理其争议。
首先,业主应核对租赁合同条款,确认租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是否约定逾期多少日可解除合同,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其后应尽快向租客发出书面催告,列明欠租金额、拖欠期间及补缴期限(例如七至十五日),并明确指出如逾期未付,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催告可透过挂号信、快递、电邮或微信发送,但必须保留送达证据,以便日后诉讼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此外,出租人亦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与租赁类型。如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超过若干日可解除」,一般可依约操作。合同解除后,业主可同时主张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如有约定)、赔偿损失及返还房屋。如租客在合同解除后仍占用房屋,业主亦可要求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如租客拒不付款或拒绝搬离,业主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通常包括:支付欠租、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及承担诉讼费用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租客仍不履行义务,业主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例如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帐户或强制腾退房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租客欠租,业主亦不宜自行更换门锁、强行清场或搬走租客财物。此类「自行处置」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甚至引发治安或民事责任风险。合法做法应是透过合同约定及司法程序解决。
总体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骤为:保存证据、发出书面催告、依法解除合同(如符合条件)、提起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透过合法程序处理,不仅有助于提高成功追回租金及收回房屋的机会,也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寻找及拣选心仪的单位后,买家可与卖家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并向卖家缴付临时订金(细订)。之后,买卖双方会律师会各自聘请律师处理交楼事宜,包括准备正式的买卖合约及楼契,并负责进行查册。如需要申请按揭,所委托的律师行必须为银行认可律师楼。买卖双方其后签署正式的买卖合约(正约),买家支付「大订」。
合约须提交予土地注册处注册,以保障权益。买方律师会负责安排注册手续。
政府规定在签署买卖合约后要支付印花税。在买卖合约中订明的成交日前,买家需要成功申请按揭及签署贷款合约信,楼契会由银行保存。银行会在成交日向卖家支付余额,买家在成交日正式成为业主。
澳门置业的法律程序重视公证。首先,买家须向物业登记局申请「查屋纸」以核实业权及物业是否存在抵押。其后,双方签订临时及正式买卖合同,并向财政局申报交易以缴付财产移转印花税。关键手续是在公证员见证下完成「签契」(买卖公证书),此后才可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最后,在办妥所有法律登记及财务支付后,买家进行实地验楼并收楼交接,正式完成物业所有权的法定转移。
购房资格:港人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购房,并与内地居民享受同等购房套数政策。
资金结算:汇入内地的购房款(定金、首付、全款)、按揭还款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内地同名账户汇款每日限额管理,贷款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可直接结汇划入贷款账户;若购房交易失败,房款可原路退回境外账户。详情可参阅《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1(适用于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8 个城市)及《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2(适用于深圳)。
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大湾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内地职工一致)的香港居民,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内地购房、租房、偿还内地或香港房产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与内地居民一致),亦可跨境提取,例如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已实现公积金跨境人民币结算,提取资金可直接汇入香港银行账户,全程免跨境汇款手续费,且支持线上(微信公众号)申请,资金最快即时到账。
内地置业比较强调行政监管与网上备案。以一手物业购房手续为例,流程始于实地看房与产权调查,核实物业权属及「五证」。选定单位后,买家需支付定金并签署认购书及正式合同,随后必须在政府系统完成「网签合同」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完成全数付款或办理银行按揭后,买家须依法缴纳契税,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最后,经卖方交房及买方验收单位后,正式完成收楼程序。
实质措施应用实践及文件处理手续各地略有差异,以当地官方公示为准。
香港政府于2024年2年28日全面撤销所有「辣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置住宅物业时,不再需要缴纳买家印花税(BSD)及新住宅印花税(NRSD),现时买楼只需缴交一种印花税—从价印花税(AVD)。这项税项依照物业成交价格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分阶计算。不论买家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均只需按「第 2 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税率视乎物业成交价而定,最高为 4.25%。
经持续关注及评估不动产市场情况,因应不动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澳门2024年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动产的三项印花税,包括特别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2 非澳门居民买楼的印花税率已与本地居民完全统一。澳门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澳门居民及非澳门居民按揭成数上限统一为百分之七十(澳门居民购置经济房屋按揭成数上限维持百分之九十),并暂停实施按揭贷款利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压力测试要求。
针对港澳居民,内地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推行「惠港惠澳 16 条」便利措施。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契税税率具体会由各地地方政府决定。
3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租约必须在签署日期后的 30 天内提交税务局缴交印花税加盖印花(打厘印)。印花税是按租约的年期征收。租约的开始实施日期与加盖印花时限并没有关联。未打厘印的租约不能在民事法庭上作为证据,亦不得被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予以存档或凭以行事。若延迟办理,最高可被处以 10 倍的印花税罚款。
政府规定在签署买卖合约后要支付印花税。在买卖合约中订明的成交日前,买家需要成功申请按揭及签署贷款合约信,楼契会由银行保存。银行会在成交日向卖家支付余额,买家在成交日正式成为业主。
4 根据澳门第 13/2017 号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的规定,租约中的各签名均须经公证认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签名均须「认笔迹」。出租人必须先缴纳租约的印花税,方可办理「认笔迹」手续, 而缴纳印花税和「认笔迹」可于财政局一并进行。
「认笔迹」在《公证法典》第 159 条的规定下可以两个方式进行,即「对照认定」 或「当场认定」。「对照认定」指当事人可预先在租约上签名, 再交由他人(例如地产代理)带同租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公共公证署或找私人公证员办理有关对比笔迹的手续。「当场认定」指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即场在租约上签名。 比较两种「认笔迹」的方式,「当场认定」较「对照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相对更有保障,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适的方式。
根据 《民法典》第 1015 条的规定,如果租约的签名已「认笔迹」,其后双方协议终止租约,如协议被违反,例如约定承租人在月底返还有关单位但却没有返还时,出租人便可以将租约作为「执行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从而能更快速地收回有关物业。
内地法律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同后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另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4,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某些地区或在特定情境下,如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可能会要求住户在更短的期限内办理人口管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这种要求通常会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档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订明合同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规定未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
公众人士可在各市指定的查询中心现场,或透过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网页或微信号等平台进行产权调查。许多地方规定公众人士只能现场查询。
如租客拖欠租金,业主应依法律程序追租及收回房屋,以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一般处理方式可分为催告、解除合同及诉讼执行几个阶段;在双方同意下,租约双方亦可通过仲裁或调解处理其争议。
首先,业主应核对租赁合同条款,确认租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是否约定逾期多少日可解除合同,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其后应尽快向租客发出书面催告,列明欠租金额、拖欠期间及补缴期限(例如七至十五日),并明确指出如逾期未付将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催告可透过挂号信、快递、电邮或微信发送,但必须保留送达证据,以便日后诉讼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此外,出租人亦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与租赁类型。如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超过若干日可解除」,一般可依约操作。合同解除后,业主可同时主张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如有约定)、赔偿损失及返还房屋。如租客在合同解除后仍占用房屋,业主亦可要求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如租客拒不付款或拒绝搬离,业主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通常包括:支付欠租、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及承担诉讼费用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租客仍不履行义务,业主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例如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帐户或强制腾退房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租客欠租,业主亦不宜自行更换门锁、强行清场或搬走租客财物。此类「自行处置」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甚至引发治安或民事责任风险。合法做法应是透过合同约定及司法程序解决。
总体而言,追租的基本步骤为:保存证据、发出书面催告、依法解除合同(如符合条件)、提起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透过合法程序处理,不仅有助于提高成功追回租金及收回房屋的机会,也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