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设立本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步骤如下:
在一站式服务下,成立公司申请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会一并发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https://www.cr.gov.hk/sc/home/index.htm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更改公司登记资料,包括名称、地址、董事、公司秘书或业务性质,通常须于变更后1个月内通知相关部门。有限公司主要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一站式更新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资料,逾期可能会有罚款。以有限公司为例,常见变更包括: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https://www.cr.gov.hk/sc/home/index.htm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缴利得税。
以2025/26课税年度为例,适用的利得税两级制税率为: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按8.25%征税,其后利润按16.5%征税(非法团业务税率则分别为7.5%及15%)。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源自香港以外的利润可申请豁免。公司每年须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使用表格BIR51),税务局通常于每年4月发出报税表,新成立的公司约在成立后18个月收到首份报税表。公司须连同经审计的账目一并提交报税表,并妥善保存业务记录至少7年。逾期提交可能引致罚款或被检控。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https://www.ird.gov.hk/chs/welcome.htm

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本地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于成立为法团之周年日后的42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登记。
周年申报表须载列截至其制备日期为止的公司资料,包括注册办事处地址、股东、董事及公司秘书的资料等。
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交较高登记费用,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公司注册处在电子服务网站免费提供“周年申报表e提示”服务,提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书会由系统发送到用户的信息匣及登记电邮地址。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https://www.cr.gov.hk/sc/home/index.htm

香港公司清盘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规管,主要分为法院强制清盘及自愿清盘两类。
自愿清盘再分为股东自愿清盘与债权人自愿清盘两种。若公司董事能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说明公司有能力在未来12个月内偿还全部债务,则可采用股东自愿清盘方式;否则须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
若公司无力偿债(通常指欠债10,000港元以上),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清盘呈请。
对于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以解散公司,这属较为简单、便宜和快捷的程序。撤销注册须所有成员同意,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营运,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表格NDR1及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
更多资讯,可浏览香港政府一站通相关页面:https://www.gov.hk/sc/business/supportenterprises/businesstopics/windingup.htm

在澳门设立有限公司,需向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依据《商法典》及《商业登记法典》执行。

澳门有限公司如需办理变更登记,需向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提交申请,整个办理流程及要求均依据《商业登记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核心是确保变更事项合法合规、登记及时。
根据《商业登记法典》第五条规定,多项变更事项必须办理登记,缺一不可。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法人商业企业主住所的变更、公司资本的增加、减少或重新充实,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成员和公司秘书的委任与职务终止。
此外,公司合并、分立及变更组织等重大事项,也需依法登记。
登记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依据该法典第十四条,上述需登记的变更事项,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申请可能影响登记效力,需格外注意。
关于登记效力,该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须登记的事项即便未登记,可在当事人或其继承人之间主张权利,但仅在登记之日起对第三人生效;而法人商业企业主的章程及相关修改,在完成登记前不产生任何效力。
办理变更登记需遵循连续性原则,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必须由有关登记的权利人,或其适当委托的代理人参与,才能登记变更企业、股东出资所有权等相关事实,以此保障登记资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办理方式较为灵活,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提交申请,申请时需一并提交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才能顺利完成审核登记。

澳门有限公司的收入缴税,核心遵循第24/2024号法律《税务法典》、澳门特区政府每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预算案》及财政局公布的税务优惠政策,整体税制简洁,主要需缴纳所得补充税,同时可豁免年度营业税。
澳门的营业税与内地营业税概念不同,其性质类似牌费,与香港的商业登记费类近。
根据第13/2025号法律《2026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十条规定,2026年豁免缴纳营业税,公司无须申报及缴纳该税种。2026年计过去8年一直处于免收状态,至于及后是否继续免收,需以每年年底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为准。
所得补充税是澳门有限公司收入的主要缴税项目,性质类似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和香港的法团利得税。
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评税方式:A组为具备完善会计制度的大中型企业,B组为中小企业,两者在会计核算、申报要求及评税方式上有所区分,需按自身企业规模及会计状况归属对应纳税人类型。
每年度豁免额及优惠政策依据相关法规及该年预算案所提供的具体规定及优惠政策。
以2026年为例,豁免额方面,根据2026年预算案第二十二条,须课征2025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的豁免额订定为600,000澳门元,超出该金额的收益,适用12%的税率。
另外,所得补充税于2026年有多项税务优惠,包括:

澳门有限公司并无周年申报的相关要求,不同于部分地区的强制性周年申报规定,其核心登记及申报义务主要围绕须登记事项及年度税务申报展开。
根据《商业登记法典》规定,对于该法典所明确的须登记事项,澳门有限公司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提交登记申请,确保登记资讯及时、准确,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性。
此外,澳门有限公司须依法履行年度税务申报义务,这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向澳门财政局申报相关税种,其中核心税种为职业税、所得补充税等,需按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申报,确保税务合规。

澳门公司若需进行清盘,即解散及清算,其整个流程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核心法律依据为《澳门商法典》及《商业登记法典》。
其中《商业登记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解散、清算人的委任及职务终止、因完成清算而消灭等事实,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清盘的主管机构为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无论是解散及清算的登记手续,还是相关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均由该局统一负责,确保流程规范有序。
清盘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为五步:
关于结业公告,根据《商业登记法典》第六十五条及《商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完成相关登记后八日内,由利害关系人在澳门发行的中文或葡文报章刊登结业公告,确保相关权利人知悉公司清盘事宜。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会在收到注销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则会成功登记公司解散及清算事宜。
办理清盘手续需提交完备的材料,具体包括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议录、履行税务证明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才能顺利通过审核。
此外,办理清盘过程中需注意防范常见风险,主要包括历史税单缺失、境外股东无法到场签字、清算期间出现债权纠纷等问题,建议提前规划并妥善解决,避免影响清盘进度。





